为进一步加强土木水利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的作用(以下简称校外合作导师),规范校外合作导师管理,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菠菜联盟论坛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研院〔2019〕15号)的精神,结合菠菜联盟论坛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合作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指导制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必须与行业紧密结合,突出职业导向,满足行业需要,以提高综合素养、实践和创新能力为核心。
第二条 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校外合作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参与实践课程教学以及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要保持工作交流和协作配合。
第三条 学院应重视吸纳一定数量的在企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组织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建一支适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校外合作导师队伍。
第二章 聘任要求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以及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等校外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选聘校外合作导师(每位校外合作导师指导同一届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名),完善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
第五条 校外合作导师原则上应为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非普通高校以外的行业部门人员。
第六条 聘任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具有本行业(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的技术人员;
3. 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校外合作导师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1)。
(二)学院审核及颁发聘书。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结合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同时结合实践基地建设与学科发展等提出推荐意见,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八条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学院依据其履职情况及合作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开设相关领域研究生实践教学或举办行业发展前沿讲座。
第十一条 与校内导师磋商,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实践计划,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考核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试验条件或经费。
第十三条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办是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校外合作导师的推荐、评选、选聘及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与校外合作导师的联系,积极组织校外合作导师之间的交流,创造条件使其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要定期对校外合作导师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和规律,提升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凡不履行校外合作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学院取消其校外合作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合作导师资格办理。
第十八条恢复校外合作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